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玉振,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 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 ,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 ,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再1号,(2020)冀1002民初4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王玉振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冀10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亚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3950521.06元,以3950521.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代偿本金实际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扣除13.5万元后一并支付;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振对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亚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9602元,由原审被告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王玉振共同承担。再审诉讼费免予收取。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