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玉振,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 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002民再1号,(2020)冀1002民初40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王玉振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冀10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亚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3950521.06元,以3950521.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代偿本金实际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扣除13.5万元后一并支付;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振对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亚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9602元,由原审被告徐亚娟、李广春、徐联娟、田俊娟、张福敏、崔文学、李文雪、徐建、廊坊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腾骏物流有限公司、王玉振共同承担。再审诉讼费免予收取。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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