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心权,林志立,胡陆超,第三人-王馨,孙书东,郝国栋大连和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孙某某、郝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林某某、胡某某诉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王某、孙某某、郝某某工商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对大连和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销核准登记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答辩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