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丁心权,林志立,胡陆超,第三人-王馨,孙书东,郝国栋大连和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孙某某、郝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林某某、胡某某诉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王某、孙某某、郝某某工商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对大连和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销核准登记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答辩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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