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桂林,张永军,潘亮,侯从学, 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5民初89号,(2021)冀05执1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桂林、张永军、潘亮、侯从学:本院受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执1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