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瑞杰,冯卓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1民初40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卓隽: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冯卓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瑞杰货款3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冯卓隽负担)。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