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香兰,钱春华,钱佳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1民初830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香兰:原告朱香兰诉被告钱春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朱香兰与被告钱春华离婚;二、原被告之子钱佳宝随原告朱香兰生活,被告钱春华给付孩子抚养费84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香兰负担100元,被告钱春华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