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凯,王彦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9民初65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彦山:本院受理李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9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彦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凯2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门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