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强,王少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8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少锋:本院受理李志强诉王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王少锋赔付给原告李志强货款345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