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明亮,李静巧,李晓冲,崔朋娜,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霸王钟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183执恢4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霸王钟业有限公司、赵明亮、李静巧、李晓冲、崔朋娜:本院在执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们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公告送达(2021)冀0183执恢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查封的赵明亮开办的石家庄顺发钟表厂名下(设定抵押)的位于石家庄鹿泉区大河镇城东桥东队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鹿国用(2005)第02-1433号、面积4666.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880000240号、面积6445.99平方米(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共计12幢)}及未抵押厂房等予以评估、拍卖。并对评估机构的选取和现场勘验的时间进行了公告,公告已于2021年11月8日到期,现因本院辖区发生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致使评估工作无法按时进行,故再次公告评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在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技术室(电话0311-84337402)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10时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勘验,于公告期满后第30日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报告有异议,可在领取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在评估报告异议期满后5日内(以财产评估价的70%确定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网上拍卖公示时间为30日,拍卖时间为网上公示期满次日上午10时至第二日10时,如流拍后,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的,将于流拍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20%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公示时间为15日,拍卖时间为第二次公示期满次日的上午10时至第二日上午10时,拍卖结束后,本院将视拍卖结果依法处理。上述时日遇节假日顺延,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疫情等)相关时日自动停止,在事件结束后,相关时日继续进行。详细情况参见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拍卖须知、拍卖公告。联系人:晋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0311-84337402或案件承办法官0311-84483512.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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