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良,闫淑丽,张渝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2民初5015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淑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建良与被告闫淑丽离婚。二、儿子张渝杭随原告张建良生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建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