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向华,杜建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33民初37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建国:本院受理葛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3民初3727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被告杜建国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告负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