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利伟,李燕举, 永年县俊娥化工物资销售部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8执恢362号,(2018)冀0408民初2715号,(2021)冀0408执恢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利伟、李燕举: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俊娥化工物资销售部与被执行人田利伟、李燕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了(2021)冀0408执恢3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但你们未按期履行(2018)冀0408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你们进行罚款处罚,并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8执恢362号、(2021)冀0408执恢362号之一罚款决定书和(2021)冀0408执恢362号执行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罚款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