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修刚,胡昌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33民初7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昌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安修刚与被告胡昌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3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昌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修刚借款本金35618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690.45元,由被告胡昌娥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我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