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灵恩,王建国,王惠钢,王惠熹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102民初2172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惠钢、王惠熹:本院受理原告王灵恩诉被告王惠钢、王惠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王建国赠与被告王惠熹湖北省麻城市金通湾站前商贸城D5-1-301室、D5-3-402室房屋的行为无效。二、确认王建国赠与被告王惠钢湖北省麻城市金通湾站前商贸城D5-1-401室、D5-3-302室房屋的行为无效。三、被告王惠熹、王惠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灵恩返还涉案房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8元,由被告王惠熹、王惠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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