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灵恩,王建国,王惠钢,王惠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2172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惠钢、王惠熹:本院受理原告王灵恩诉被告王惠钢、王惠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王建国赠与被告王惠熹湖北省麻城市金通湾站前商贸城D5-1-301室、D5-3-402室房屋的行为无效。二、确认王建国赠与被告王惠钢湖北省麻城市金通湾站前商贸城D5-1-401室、D5-3-302室房屋的行为无效。三、被告王惠熹、王惠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灵恩返还涉案房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8元,由被告王惠熹、王惠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