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淑贞,马常娥,王刚刚,孙海龙,王金龙,陈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74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贞诉被告马常娥、王刚刚、王金龙、陈达、孙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王金龙、陈达就(2021)冀02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