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书丽, 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4735号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书丽: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4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取暖费10014.79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陈书丽负担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书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