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月,高锋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04民初449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锋: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月诉你被告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4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月借款本金5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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