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政,周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18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越:本院受理原告蔡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周越偿还原告蔡政借款15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照2021年6月18日立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周越给付原告蔡政支出的诉讼保全费127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周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