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博华,陈敏,东原公司, 武汉东原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敏:本院受理原告朱博华与被告陈敏、武汉东原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确认陈敏与东原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所签《时光道认购书》合同标的物“时光道3栋1单元10层1号房”之所涉权利义务皆由朱博华依法承接享有;2、责令东原公司立即在诉求第一条确权后与朱博华签订正式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协助相关所有手续办理;3、责令东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