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保定白沟新城珍玛箱包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知民初81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保定白沟新城珍玛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知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珍玛箱包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珍玛箱包厂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珍玛箱包厂负担6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