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红珍,第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红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红珍、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支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祁家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