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庆民,刘晓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终4535号,(2020)冀0128民初1276号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晨: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庆民与刘晓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民终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8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刘晓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董庆民承包费小麦4464公斤和玉米4464公斤;二、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8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驳回董庆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解除董庆民与刘晓晨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四、刘晓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庆民租赁土地3.72亩,并恢复原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刘晓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