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瑞强,张志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54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刚: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254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1640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