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利民,刘波,郭秀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5民初16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波、郭秀玲:本院受理原告郭利民诉被告刘波、郭秀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5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