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山市丰润区北羽彤商务宾馆,郝立生,于金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滦县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通海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羽彤商务宾馆 ,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执异429号之一,(2019)冀02执3231号,(2017)冀0203民初151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滦县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羽彤商务宾馆、郝立生、于金刚:本院受理的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滦县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北羽彤商务宾馆、郝立生、于金刚变更申请人一案,根据当事人申请,并作出(2021)冀02执异4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19)冀02执323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滦县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羽彤商务宾馆、郝立生、于金刚向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17)冀02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