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山市鼎顺祥物资有限公司,唐益民,樊爽,王宝良,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执异420号之一,(2018)冀02执11379号,(2017)冀0203民初11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市鼎顺祥物资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唐益民、樊爽、王宝良:本院受理的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鼎顺祥物资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唐益民、樊爽、王宝良变更申请人一案,根据当事人申请,并作出(2021)冀02执异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18)冀02执1137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市鼎顺祥物资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唐益民、樊爽、王宝良向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17)冀0203民初1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