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怡可,高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750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锋: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怡可诉你被告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4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怡可借款本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怡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