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成国, 江苏国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潍坊鑫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国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成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鑫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于河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