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志阁,李玉兵,秦皇岛市华升实业有限公司,吴建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3民初61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建鹏、秦皇岛市华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志阁、李玉兵与被告秦皇岛市华升实业有限公司、吴建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华升实业有限公司、吴建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志阁、李玉兵劳务费人民币57104元及违约金(以5710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唐志阁、李玉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元,申请费970元,共计3294元,由原告唐志阁、李玉兵负担1435元,被告秦皇岛市华升实业有限公司、吴建鹏负担185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