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523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恢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顺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800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顺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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