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5238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恢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原告艾学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00元。二、驳回原告艾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10元,由原告艾学军负担450元,由被告艾华负担23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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