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贵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4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6190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8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贵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共38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9,211.4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曾贵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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