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5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02民初4388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10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3,588.02元及截止到2017年9月22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5,496.16元,2017年9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毕节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5.00元,由被告谢建、毕节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建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02795270580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拥军路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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