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双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4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02民初3967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1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双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0,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17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0,821.91元,2018年4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毕)农商行(2014)年个贷字158号]约定的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欠付贷款本金170,000元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二、驳回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被告段双凤负担,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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