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5********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8554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1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杰、余庭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2,325.45元,支付截止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112,598.46元,并从2019年6月20日起按《个人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罚息、复利至全部款项厦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毕节飞运达公司名下的车架号为lrdv7pec2el013177、发动机号为1614e086803的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享有抵押权,并在前述债务范围内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7.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邓杰、余庭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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