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7********5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2847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1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与被告尚彪、尚超于2018 年6 月1 日签订的《材料租赁合同》;二、由被告尚彪、尚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支付租金人民币148281.63 元及材料赔偿款156932 元,并承担以欠付租金148281.63 元为基数,自2019 年3 月20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0 元);三、驳回原告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6.00 元,由被告尚彪、尚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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