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0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02民初5154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恢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众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43,814.91元(含罚息、复利),2017年7月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1772016122201)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毕节市双园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丹、刘晓素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5元,由被告毕节众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毕节市双园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丹、刘晓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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