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4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3748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恢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卓众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款89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9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9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上述车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丁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42.00元,被告毕节卓众汽贸有限公司、丁伟负担6,39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毕节卓众汽贸有限公司、丁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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