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81********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674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29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荣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坤借款本金29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9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0.00元,由原告徐坤承担900.00元,被告姚荣超承担3,33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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