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3311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3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友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余泽华借款 5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5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朱娟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友益追偿。四、驳回原告余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0.00 元(已减半) ,由被告赵友益、朱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