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3392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4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志银借款本金 13600 元及利息,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从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被告武旭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