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鹏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5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778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3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云、曾琴英签订的“2017年毕发行(开发区)个借字第068号”《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李云、曾琴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2017年毕发行(开发区)个借字第068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从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孙贵禄、聂绍书、雷鹏俊、胡咏梅对前述第二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李云、曾琴英、孙贵禄、聂绍书、雷鹏俊、胡咏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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