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5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1民初1072号
案号
(2020)赣0821执1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友民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4月11日起,5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1日起,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泰和县华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列2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05元,均由被告曾华军及泰和县华荣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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