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斌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7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02民初4289号
案号
(2022)赣0802执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罗斌敏尚欠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代偿款74923.77元并按合同承担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罗斌敏支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罗斌敏于2021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代偿款74923.77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76923.77元,原告同意减免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由被告罗斌敏支付至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天津)有限公司,账号:15104368910047,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三、被告罗斌敏按约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金额后,原告同意放弃对被告罗斌敏赣d79771,发动机号为f1594866的起亚汽车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于还清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所产生的解除抵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解除抵押后原告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还给被告罗斌敏;四、上述第二条及第五条约定的给付义务,如被告罗斌敏有任意一笔逾期未付清,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按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罗斌敏一次性清偿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欠款,同时有权对被告罗斌敏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赣d79771,发动机号为f1594866的起亚汽车)行使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罗斌敏承担,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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