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剑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1民初1705号 |
案号 |
(2020)赣0821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剑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盛民归还借款6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止; 二、驳回原告曾盛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7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