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1********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02民初8210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6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江、吴炳林共同偿还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18881.99 元及利息,该笔借款分十七期履行,第一期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之前偿还人民币 20000.00 元;第二期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之前偿还(偿还金额以工行个人信贷系统统计的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为准);第三期至第十六期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每月偿还,偿还金额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准;第十七期在一个月之内将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若被告吴炳林、杨江未按前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含任何一期违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有权就全部未偿还完毕的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528.00 元,由被告杨江、吴炳林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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