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0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2604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36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741.5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为:2019年5月6日之前的利息、罚息为1924.39元,2019年5月6日之后按合同编号为2017年毕发行(杜鹃)个借字第019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建、陈菊、张玉秀对被告韩成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韩成、孙建、陈菊、张玉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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