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和县天和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6民初1037号 |
案号 |
(2020)赣0826执1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和县天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文华货款26098.20元。二、驳回原告李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60元,由泰和县天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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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志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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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