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1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民终106号 |
案号 |
(2020)赣0821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曾洪芳、刘年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明耀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曾洪芳已支付的26000元利息在总利息中品除);三、驳回上诉人王明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被上诉人曾洪芳、刘年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