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6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7325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3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治琴、刘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原告贷款本息日止,利息及罚息以“2018年毕发行(朱昌)个借字第095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二、被告胡双全和朱启碧、张云昌和胡秀才对被告余治琴、刘江所欠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王学银和徐生银、胡双全和朱启碧、张云昌和胡秀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