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玲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2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9126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6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邓玲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 元及截至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5711.91 元,并从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按照编号:毕节农商行 2018 年借字 2762016041300172 号《贵州毕节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及 《借款借据》的约定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不得超过年利率 24%标准) ;二、驳回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1200.00 元,由被告邓玲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